Q:外僑在華之居留日數應如何計算?
A:外僑在華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於手機等行動裝置下載安裝「行動自然人憑證APP」後,即可線上申辦及查詢「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圖 / 翻攝自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網站)
Q: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具雙重國籍之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確認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境內居住之個人」,並分別依其身分別及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又無論以本國人或外僑身分取得之所得,應依規定合併申報。
Q:外僑在華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為何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A: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如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Q:外僑在華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外僑在華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取得之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
Q: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如為外幣,應如何折算為新臺幣?
A: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每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113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元:32.1158
日圓:0.2100
澳幣:21.0575
加幣:23.3400
歐元:34.5225
港幣:4.0927
韓元:0.0235
英鎊:41.4416
新加坡幣:23.9733
紐元:19.3200
Q:如外僑係由本地機關團體或公私組織聘雇,並非由國外派遣來華,且無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應提示什麼證明文件
A:外僑如由本地機關團體或公私組織聘雇,並非由國外派遣來華,且無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應提示經稽徵機關驗印之扣繳憑單證明及本地機關團體或公私組織之聘僱契約書及前一工作之離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確屬本地聘雇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