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及居留權益,內政部於106年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並與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合作,在協尋失聯移工生母期間,社政單位可向移民署申請暫依生母國籍之外僑居留證,經尋獲生母一定期間未果,則由社政單位向內政部提出「無國籍」認定,以利後續辦理收出養事宜,經國人收養者可即刻申請歸化國籍。
內政部澄清,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國人收養者,可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國籍,尚未被國人收養者,亦可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代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送件申請歸化國籍,無須年滿20歲。
移民署表示,經尋獲或自行到案之失聯移工攜有子女者,移民署將協助母子一同辦理旅行文件,儘速送返原屬國,以保障其家庭團聚權。另為確保孕婦及胎兒的安全,實務上若查到懷孕的失聯移工,原則不予收容,以人保或錢保方式,作成收容替代處分。對於出國前,無法自行尋找適當處所暫置的個案,基於當事人與幼童最佳權益考量,移民署專勤隊均協調民間團體或社福機構,協助予以安置。此外,移民署刻正規劃委由民間團體安置照護返國前失聯移工母子的方案,兼顧依法查處與保障人權的目標。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行政院自103年起迄今,邀集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召開多次會議,就非本國籍兒少身分認定、就醫、就學等議題進行檢討提出對策,衛生福利部亦不定期邀集勞動部、移民署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聯繫會議。移民署將持續配合行政院指導及衛生福利部業務聯繫會議分工辦理。對於監察院糾正事項,移民署也將進一步研議妥適作法,更希望移工朋友多為孩子著想並了解政府作法,有困難可向政府相關單位尋求協助,也請社會各界多關心移工處境,告知相關資訊,提供合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