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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相關問答part5

外僑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相關問答part5(圖 / 翻攝自freepik)
外僑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相關問答part5(圖 / 翻攝自freepik)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中文編輯群

Q:外僑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或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時,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外僑不論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這一類的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

如果超過18萬元限額的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費用憑證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或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屬自行出版者可減除75%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以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

Q: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應如何計算?
A: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依扣繳憑單、或經認證之勞動合約所載之所得計稅,或其他具公信力之所得證明所得額計課綜合所得稅。

如未能檢具上開所得證明者,則依下列所得標準核定課稅:

113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7,47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4萬1,205元。
114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8,59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4萬2,885元。

Q:外籍勞工於聘僱合約屆滿前擅自離職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外籍勞工除應就其離職前之所得,依所得證明申報課稅外,如未能舉證其離職後並無所得,則依財政部核備之所得標準申報繳稅。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圖 / 翻攝自freepik)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圖 / 翻攝自freepik)

Q:外僑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外僑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屬於租賃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分下列3點來說明:

★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地價稅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上面所說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之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無法舉證必要要損耗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出租土地、房屋,如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都應以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113年度利率以年息1.600%計算。)

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給付額的20%課稅,並且不可以減除必要費用。

Q:外僑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外僑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之課稅範圍者,土地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前述所稱「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記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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