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請委託代理納稅需檢附何種文件?
A:外僑在臺居留期間,其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已經核定且無欠稅者,如有需要得向居留地之國稅局申辦委託代理納稅。
其需檢附的文件,依外僑之個別情況分別敘述於後:
首次來臺工作者,需檢附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 委託代理納稅申請書、納稅代理人身分證影本(首次擔任代理人者須提示正本供核)。
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者,需檢附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結婚證明文件、委託代理納稅申請書(配偶所簽署者亦可)、最近一次之納稅證明及申報書影本。
Q:納稅代理人的責任如何?
A:納稅代理人應依規定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代理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否則應按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所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負責繳納。
外僑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臺期間所得較免稅額及扣除額為低者,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已依法扣繳,且無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以外之所得,仍應請納稅代理人代為申報,俾便辦理銷保事宜。
已辦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外僑,如因居留地遷移,事後在其他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時,亦應請納稅代理人將該外僑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申報收據影本寄送受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國稅局,俾憑辦理銷保事宜。
Q:外僑納稅義務人與代理人欲於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屆滿前終止其委託代理關係,應如何辦理?
A:外僑納稅義務人與代理人欲於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屆滿前終止其委託代理關係,應填具「終止委託代理申請書」並經雙方簽名,持外僑護照影本暨「委託代理證明書」正本至原辦理委託代理納稅之國稅局申請。
Q:委託代理之證明書遺失了,如何辦理補發?
A:如委託代理的證明書遺失,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檢具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核發之國稅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