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大陸人民是否可用小三通的方式來臺探親?
A:
I、大陸地區人民得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至金門、馬祖或澎湖探親,其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不得進入臺灣本島。
II、大陸地區人民得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申請來臺探親,申請通過即可循小三通方式來臺,停留地點不限於金門、馬祖或澎湖。
Q: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臺,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臺探親?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2親等內血親,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另第24條第1項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得申請來臺長期探親。
Q:陸生家屬可否申請來臺探親?
A: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凡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2親等內血親可來臺探親,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每年以3次為限,並不得申請延期;但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期間為1個月。
Q: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親人來臺探親是否開放至三等親內血親之配偶?來臺次數?可停留時間?
A:自108年8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I、父母及繼父母: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II、子女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III、2親等血親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IV、3親等血親及其配偶: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6次。放寬陸配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的規定(圖 / 翻攝自移民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