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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8月1日起 超商等八大場所不得提供PLA免洗餐具

自8月1日起,8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由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的免洗餐具  圖/取自Pixabay
自8月1日起,8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由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的免洗餐具 圖/取自Pixabay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編輯/蕭惟仁

環保署日前公告,自今年8月1日起,包含公部門、量販店在內的8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由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的免洗餐具,除可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量,也降低對自然環境的負擔。違反規定者可處1,200至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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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不得提供免洗餐具的場所及規定。圖/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表示,2002年7月起規定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而自今年8月1日起,連同PLA製成的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塑膠內盤等免洗餐具,也不得提供。

環保署指出,近年來業者多以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的免洗餐具作為替代品,但考量PLA須在特定條件環境才能快速分解,且台灣目前沒有合適的再利用方式及堆肥設施,同時也會造成既有回收系統的負擔,因此透過此次規定修改,將PLA製成的免洗餐具也納入禁止提供的範圍。未來也期待台灣在源頭減量的成效上會更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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