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哪些所得?
A:綜合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和申報受其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的上列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Q:什麼是營利所得?
A: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盈餘皆屬之。
Q: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A: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師、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美術工藝家、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Q:什麼是薪資所得?
A:薪資收入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薪資收入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圖 / 翻攝自freepik)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18,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1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 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Q:什麼是利息所得?
A: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亦屬存款利息。
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利息可以免稅。
另外,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以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