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因申請文件不齊,接到補件通知應如何辦理?
A:勞動部將視補件內容以公文通知,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30日內補齊相關證件,若逾期仍未補件或逾期補件,不予許可。 
經勞動部同意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者,須書面送件補正。而使用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則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補正。 
Q:聘僱外國專業人員的申請書如何取得?
A:可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網址:https://ezwp.wda.gov.tw/)之「申請表件」專區下載,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索取。 
Q:學歷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和護照之姓名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A:為確認外國人是否為同一人,須檢附該外國人變更姓名之官方證明文件(如變更姓名檢附戶口名簿或結婚證書等)。 
如為下列國家地區所做成之外文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至其他國家勞動部得視需要,要求經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 
Q: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專門性技術性、僑外投資事業經理人、履約),若於近一年內已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得否免於每一申請案中再次檢附?
A:勞動部已與財稅單位介接資料,當年9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得予免附營業額證明文件,惟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另依申請案申請日期及稅法申報期間,係檢核最近 1 年或前3年度申報資料,許可後同1年度內之所有案件得免予檢附。(詳細情形可參考專門性或技術性類別審查作業手冊第40頁,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home.jsp?pageno=201508280001) 
Q:來臺的工作人員,是否因國籍的不同,而所需準備的證明文件,而有所不同?
A:應備文件不因國籍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惟部分地區其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 
依據勞動部104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8120號令規定,目前公告下列國家地區所做成的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 
Q: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持大陸學歷及大陸工作經驗證明,須另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惟若外國人所持學歷係於大陸地區學歷,應為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學校(網址:https://emhd.nchu.edu.tw/VMHD),並依教育部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查詢電話:04-22851900)。 
Q: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所送應備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如學、經歷等證明文件),是否須譯成中文?
A:依勞動部107年2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09021號令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如學、經歷等證明文件),應檢附中文譯本。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如學、經歷等證明文件),應檢附中文譯本。(圖 / 翻攝自freep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