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可否適用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方式辦理申報?
A: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仍可適用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方式辦理申報。 
Q:自103年度起,綜合所得稅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
A: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5種計算稅額之方式,另自107年度起,營利所得適用股利課稅新制:
(I)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II) 將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III) 將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IV) 將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V) 將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因為各申報戶的所得結構與可減免的項目和金額不同,可以經過試算後,決定採用何種申報方式。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可分開或合併計稅,但還是要合併申報。(圖 / 翻攝自財政部FB)
Q: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前須補報或更正時,應如何辦理?
A: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如在申報期限內發現原始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者,須補報或更正時,應該另行填報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的稅額,應先行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的「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如果原來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重行利用網路申報程式修改原申報資料後上傳申報即可。若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 
Q: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A: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補辦申報時,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Q: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和居所離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應按照該年度截至離境日止的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 
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以報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繳稅款等情事,或者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國稅稽徵機關可以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離境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然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其所得應該由其配偶合併在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Q:外僑不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應否申報繳稅?如何申報?
A:外僑不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時,其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且無退補稅額時,可免辦申報。 
但其所得如為非扣繳所得或雖為扣繳所得但須退補稅款時,仍須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