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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申請文件相關問答Part 2

經勞動部介接財政部資料,雇主得免附薪資扣繳憑單,惟勞動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圖 / 翻攝自freepik)
經勞動部介接財政部資料,雇主得免附薪資扣繳憑單,惟勞動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圖 / 翻攝自freepik)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中文編輯群

Q: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中的最近一次扣繳憑單影勞動部分,應該如何準備?
A: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及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第二人、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聘僱許可展延案件,應檢附外國人上年度或最近 1 年薪資扣繳憑單。 

自104年10 月1日起,經勞動部介接財政部資料,雇主得免附薪資扣繳憑單,惟勞動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Q:舊版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表是否仍可使用?
A: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網站已發布新版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可供下載,舊版請勿再使用。審查費劃撥收據號碼可直接填妥於欄內,毋須另附收據正本。 

另自104年10月起,已開放透過線上申辦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相關欄位資料可逕於系統平臺填列,即免再檢附申請書表,請多加利用。 

Q: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所送應備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如聘僱契約書、學歷、經歷等證明文件),是否須譯成中文?需全部翻譯或僅需重點翻譯即可?
A:各類應備文件以外文作成者,均得予以節譯,惟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與職稱、聘僱期間、薪資報酬等),及外文文件所載明之文件開立或簽署單位、簽署人姓名與職稱、簽署日等內容(簽署人姓名為外國姓名者,依原姓名載明於中文譯本內),且節譯之內容不得與原作成文件所載事實相違。 

申請單位得自行翻譯中文譯本,且無須再驗證。 

Q:同一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若未能持續聘僱,日後再次聘僱該外國人時,得否免再檢附該外國人學、經歷證明?
A:同一雇主若再聘僱同一外國人,得免再檢附外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同一雇主若再聘僱同一外國人,得免再檢附外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圖 / 翻攝自freepik)同一雇主若再聘僱同一外國人,得免再檢附外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圖 / 翻攝自freepik)

Q:外國專業人員換新護照時,如何變更聘僱許可之記載?
A:由申請之雇主備文並附外國人新、舊護照影本及原聘僱許可函,向勞動部申請變更登記核備。 

Q:受聘的外國人其經歷及工作證明文件可檢附影本嗎?
A:得檢附影本,且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Q:聘僱合約書有無規定的格式?
A:無格式,但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及聘僱時間,並經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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