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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相關問答Part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又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8大領域特殊專長及資格條件的外國人才(圖 / 翻攝自freepik)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又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8大領域特殊專長及資格條件的外國人才(圖 / 翻攝自freepik)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中文編輯群

Q:何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A: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又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等8大領域特殊專長及資格條件的外國人才;特定資格條件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外國專業人才資訊專頁查詢。 

Q:外國人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主要適用法規為何?二者主要差異?
A: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工作,適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即專門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工作、教師工作、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外國專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為外國人在臺工作之特別法,主要規範內容包含新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給予工作許可特別規定;另新增短期補習班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教學工作,以及新增開放外國人可自行申請從事藝術工作等。外國專業人才可從事包括專門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工作、教師工作、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圖 / 翻攝自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外國專業人才可從事包括專門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工作、教師工作、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圖 / 翻攝自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Q: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從事的工作範圍?
A: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的工作,包括專門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工作、教師工作、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 

Q: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的申請管道為何?
A:申請管道有2種。

第1種為外國人可逕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並由勞動部會同審查工作資格,經許可即可由外國人自行從事專業工作;

第2種為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但從事學校教師部分,已改由教育部受理及許可。 

Q: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工作許可期限?
A:若由外國人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者,工作期限依內政部所核發的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準,最長為3年;

若由雇主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者,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52條聘僱許可3年之限制。 

Q: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從事其他專業工作是否仍須由新雇主申請聘僱許可?
A:就業金卡與聘僱許可情形不同。

若由外國人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經許可者,因其為個人工作許可,無須再由新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即可從事專業工作;

若由雇主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者,則須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由新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工作。 

Q:外國人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條件者,雇主何時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A:「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生效日起,符合申請條件者即得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由其本人或雇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並將依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資格據以審查。另勞動部已於107年2月8日將申請書登載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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