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A: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對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依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獻、對行政法人之捐贈;依規定對公立博物館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之款項;依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規定透過中央主關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
上面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只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才可以適用。
納稅義務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時,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者,應依「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計算,並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購入該財產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以繼承或受贈的非現金財產捐贈者,除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財產取得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遺產稅或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如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Q: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A: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學生平安保險、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及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傷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不限於此),除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外,其餘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國外(當地)人身保險應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以憑核認。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圖 / 翻攝自財政部FB)
Q: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A: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中華民國境外就醫,以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為限,並憑醫院出具證明依規定核認。
Q: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A: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是以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每年扣除數額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時,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即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單位),且房屋標的應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外僑以在臺居留證登載地址為準),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抵押房屋坐落地址與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者,須補附戶籍資料)
✅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之收據或證明正本,如收據或證明上未載明抵押房屋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時,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簽章補註,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而確實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則尚應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如因故改向另一金融機構貸款以償還原購屋貸款,於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准予核實減除,但應檢附清償證明、新借款契約書、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及支付當年度利息之收據或證明正本,以憑核認。
至於當年度結婚之納稅義務人,如選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其於結婚後始發生且給付之利息,可選擇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中一方列舉扣除。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圖 / 翻攝自財政部FB)
Q: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3年度每人可減除218,000元。
惟外籍人士若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仍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Q: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否在中華民國抵減綜合所得稅?
A:個人如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足以確認已納該境外稅捐之證明文件。
屬我國來源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如依其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之一般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