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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相關問答part1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該申報納稅?(圖 / 翻攝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FB)
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該申報納稅?(圖 / 翻攝自中區國稅局 稅務e吉棒FB)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 /中文編輯群

Q: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A: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 

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圖 / 中文編輯群製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圖 / 中文編輯群製作)

Q:「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投資新創事業或生技醫藥公司減除金額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Q:「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A:「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 

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其扣繳率分別為: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分配額扣取15%。

★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15%。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21%扣繳率納稅。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納稅。

★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Q: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何種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A: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Q:外僑於年度中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應如何扣抵稅額?
A: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以其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華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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