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場性騷擾,不必再卡在公司流程。勞動部日前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讓受害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面對具權力的加害者時,多一條更即時的求助管道。
這次修法重點,是把「誰算是老闆級的人」說清楚。除了公司登記的負責人外,像是董事、持股超過兩成的人、老闆的配偶或親屬,或是實際掌控公司人事、財務、業務的重要主管,都納入規範。簡單來說,只要是有實權、能做決定的人,一旦涉及性騷擾,都要負起和公司負責人相同的責任。
過去若加害者身分特殊,受害人往往難以期待公司內部能公正處理。修法後,不需等待內部調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一旦認定成立,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讓制度更具實際保護效果。
勞動部表示,此次也提供地方政府更明確的認定標準,避免因身分認定不清影響處理。統計顯示,去年地方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共621件,其中加害者屬公司高層或僱用人的案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為主,占83.9%,年齡多集中在25至44歲。
隨著新規上路,職場性騷擾的責任範圍更清楚,也讓求職者與受僱者在面對不當行為時,有更直接、明確的申訴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