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哪些?
A: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 
- 免稅額:113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每人各為97,000元,其中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45,500元。
- 扣除額:扣除額包括兩類,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定額扣除﹞
113年度單身者扣除131,000元;有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62,000元。
★列舉扣除額包括以下項目:
A.捐贈
B.保險費
C.醫藥及生育費
D.災害損失
E.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特別扣除額,共有7項:
A.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B.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融機構利息等,每申報戶不得超過270,000元
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以扣除之金額為218,000元
D.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最多扣除25,000元
E.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F.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108年度起適用9)
G.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共有7項(圖 / 翻攝自財政部FB)
- 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10,000元乘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Q: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否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
A: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可以減除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 
Q:列報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送哪些文件?
A: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配偶:
-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等﹞。 
★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 直系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戶籍證明)
-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之居留證影本)。
-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等)。
- 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尚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如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學且有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 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戶籍證明)。
-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之居留證影本)。
-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 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其他親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
- 其他親屬或家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戶籍證明)
-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證明等)。
-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 未成年者:受扶養者父母親如為中華民國籍,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
- 無謀生能力者:如係身心障礙者,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 同住一戶籍之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如非同戶籍同居一家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出具或認證之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如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Q:外僑之配偶或扶養親屬如不在臺可否列報免稅額?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扶養親屬(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如不在臺,如能提示符合前題所列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