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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總整理 加重裁罰、增進保護被害人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總整理 圖/勞動部提供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總整理 圖/勞動部提供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編輯/葉 昕

針對台灣現有的性騷擾防治三法,行政院跨部會共同研討,將不足的地方進行檢討,並且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以保護被害人權益,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範圍、建立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以及簡化申訴流程與提供相關協助,總共四大重點。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以三大原則,四大措施為方向。圖/勞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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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職場中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因為無法期待透過內部申訴,所以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讓申訴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會裁罰行為人,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不服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後,將對雇主採取必要的處置,並增訂裁處特別時效。

性騷擾行為人若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在離職後一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三年內仍可裁處,若是被害時為未成年人,可在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另外也增訂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沒有正當理由不配合者,將會加以裁罰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圖/勞動部提供

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將處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對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

另外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無論財產與非財產損害皆可請求賠償,獲得實質的補償,另外對於情節重大者,調查期間將暫時停止或調整行為人的職務。

針對行為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圖/勞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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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雇主無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都應盡防治義務,若是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也必須就相關事實進行釐清,對工作場所做適當的調整,依照不同的情況,明確界定不同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提供友善的協助,為提供的雇主可罰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

另外新增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出適當的懲戒,以及增定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等規定,組成申訴處理單位給予調查與協助。

修法重點其一,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圖/勞動部提供

為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醫療、心理諮詢、以及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當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而雇主不得拒絕,如果查證屬實,雇主應補發薪資。

另外,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增訂更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的措施。圖/勞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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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將會盡快推動完成修法事宜,期望透過公私協力,讓每一位受雇者都能在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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