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月24日表示,為因應居家隔離、檢疫者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須外出奔喪或探視等,前已規定於居家隔離/檢疫第1天(含)以後且無症狀,可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自費檢驗COVID-19;並於取得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2天內,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國內疫情已逐步趨緩,即日起有條件放寬居家隔離/檢疫者外出奔喪或探視時間,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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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放寬居家隔離、檢疫者申請外出規定。圖/疾管署提供
1.已完成COVID-19疫苗應接種劑次並達14天以上者,取得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2天內,每天外出1次,每次4小時為原則(不包含車程);且不得過夜。
2.未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或已完成應接種劑次但未達14天者,取得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2天內,每天外出1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不包含車程);且不得過夜。
3.若仍有外出需求,可再依照前述程序提出申請,次數不限1次。
4.有關上述對象疫苗認可範圍,不論於國內或國外接種,疫苗種類須為世界衛生組織緊急使用清單(WHO EUL)或我國核准緊急授權使用或專案製造,由民眾出示接種紀錄或證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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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提醒,考量醫院或奔喪地點易人群聚集有傳播風險,申請人需配合填寫防疫檢核表,探病者需先取得該醫院同意後才可探視,並應遵循居家隔離、檢疫期間外出探視、奔喪或辦理喪事次數與時間限制,及外出時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落實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及落實手部衛生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