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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拍攝紀錄片、戲劇」屬文化交流 勞動部:無勞務免罰

移工「拍攝紀錄片、戲劇」屬文化交流。 圖/翻攝自shutterstock圖庫
移工「拍攝紀錄片、戲劇」屬文化交流。 圖/翻攝自shutterstock圖庫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編輯/高銘佐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移工受邀參與文化交流、拍攝戲劇、擔任志工等等是否屬於「工作」,勞動部近日指出,外國人非屬規範的工作或無須申請工作許可行為,分為商務行為、課程實習或研修行為、輔助性服務行為、一般聯誼行為及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若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行為,就不屬於工作、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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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拍攝紀錄片、戲劇」屬文化交流。 圖/翻攝自Shutterstock圖庫

移工「拍攝紀錄片、戲劇」屬文化交流。 圖/翻攝自Shutterstock圖庫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但倘若移工參與博物館導覽、多元文化課程講師、文化活動策展人或展演人員、擔任通譯、志工服務、參與表演慶典活動、接受媒體採訪、擔任戲劇角色等,是否為所謂的「工作」。例如,邀請移工參與戲劇拍攝,要視須視拍攝內容及擔任角色等,但若如為參與移工議題紀錄片拍攝及角色,則非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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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主聘僱未經許可勞工在境內工作將受罰。 圖/勞動部提供如僱主聘僱未經許可勞工在境內工作將受罰。 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表示,其他常見如受邀參與移工慶典活動,或受邀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擔任通譯且基於社會責任或社會參與,參與輔助性服務,或基於個人專長受邀參與活動行為、參與志工服務或社區公益活動也非屬工作範疇。

此外,如果僱主聘僱未經許可勞工在境內工作,可處僱主15萬至75萬元、外國人則可處3萬至15萬元並廢止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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