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移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事由,雇主應於勞動部的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函送達後,在規定期限內,為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以使移工能順利轉換雇主
勞動部表示,雇主應於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依勞動部所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的轉換雇主登記,至於移工的轉換雇主期間則為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起算60日。
勞動部表示,移工如果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得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則以1次為限。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致移工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有繼續聘僱移工的需要,但移工要求辦理轉換雇主,雇主可以先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經勞動部同意後,雇主就可為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
雇主辦理轉換登記完成後,移工如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或公告的轉換期限屆滿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函請移工限期離境,雇主應於該函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新聞來源:台灣英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