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8月13日於會議通過法務部等14部會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其中包括僑務委員會配合修正的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3條修正案,上述法案將由行政院或行政院會銜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函請立法院審議。
僑務委員會於91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已針對僑胞需求加以考量,於第13條規定凡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即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不受其須年滿20歲之成年年齡限制。
僑務委員會表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本次配合民法僅係單純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修正為18歲之條文文字調整。該會進一步說明,於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通過後,滿18歲者因已為民法之成年人具有行政程序能力,當然可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而未滿18歲已結婚者,雖因本次民法修正通過後,將刪除其因此取得之行為能力,然基於保障僑胞既有權益的考量,僑務委員會已於該條例中特別明定,於本次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施行前,未滿18歲已結婚者,於本次修法通過後,仍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就條例整體修正結果而言,現行僑胞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權益,不因本次修法而受有不利影響。
訊息來源:僑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