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大陸籍配偶親子團聚,內政部6月13日部務會報通過,鬆綁大陸籍配偶定居留規定,使其離婚後仍可繼續留台照顧未成年子女。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大陸籍配偶,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4年縮短為2年,以衡平大陸配偶與其他異國配偶間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現行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臺居留。
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13日在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予以鬆綁規定,將來陸配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恢復損害之虞,則可繼續在臺居留,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始得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故這次也一併修法,使喪偶未再婚的大陸配偶,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
內政部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