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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親子團聚 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後留臺規定

維護親子團聚  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後留臺規定

為保障臺灣地區兒少之最佳利益,並利陸配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法自本(10)月10日起,鬆綁陸配居留規定,使陸配離婚後如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亦可繼續留臺照顧子女;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長期居留連續4年縮短為連續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臺權益。

內政部表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臺居留。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予以鬆綁,陸配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將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仍可繼續留臺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始得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故本次也一併修正,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也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能夠一致,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盡早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照片來源:內政部

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予以鬆綁。(照片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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