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之2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告誡機制及刑責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112年6月16日施行。針對媒體報導「5年內不要賣超過3個帳戶不會被起訴」、「賣簿罪訂得太寬鬆」內容有誤解,茲澄清如下:
一、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違法
依本法第15條之2第3項明定無正當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倘係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合計3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等三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即使只販賣1個金融帳戶,若涉及對價交易,已經構成犯罪。
二、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將影響5年金融服務
若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並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行為人所持有之金融帳戶將受到交易額度、網路銀行、支付平台等功能限制,影響期至少5年。此外,虛擬通貨平台帳號將被直接關閉,未來5年內也不得重新開戶。該限制自113年3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所有經告誡之行為人。
三、113年3月1日前告誡的適用情況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行為人若係於113年3月1日前受裁處告誡,依本辦法規定對其帳戶(號)所為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5年期間起算日亦為受裁處告誡之當日,然帳戶(號)實際暫停、功能受限制或被關閉等措施,自113年3月1日當日開始,本辦法第4條之立法說明載有明文。
四、強化制度防制人頭帳戶
自新規上路112年6月16日至113年5月7日,共有2萬5,990人因提供不當帳戶受限金融服務。本部將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依本辦法規定,加強查緝人頭帳戶,並落實金融服務限制,遏止詐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