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優質友善移民環境及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部分條文,於112年6月28日經修正公布,共計修正63條,修正重點主要在於鬆綁停居留規定,強化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本法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分二階段施行,合先敘明。
第一階段(113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主要內容:第一階段(113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主要內容(圖 / 翻攝自移民署網站)
(一)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另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無論有無未成年子女,且無須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均不廢止居留許可。(修正條文第23條及第31條)
(二)吸納優質人才來臺,鬆綁停居留規定
1.鬆綁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者,原則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從現行7年以上放寬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對於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修正條文第5條、第9條及第10條)
2.對於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免向外交部改辦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修正條文第23條)
3.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修正條文第25條)
(三)律師經營移民業務,面談時得委任律師在場
明定律師事務所申請經營移民業務程序及違反移民法之法律效果,以及於國內進行面談的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得禁止或限制。(修正條文第3條、第55條至第57條、第65條、第75條、第79條、第86條及第87條)
第二階段(113年3月1日起)施行之主要內容:第二階段(113年3月1日起)施行之主要內容(圖 / 翻攝自移民署網站)
(一)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增訂處罰態樣及修正收容規定
1.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從事違法(規)活動情事而危害社會治安,逾期者罰鍰從現行新臺幣(下同)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1萬元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7年。(修正條文第74條之1)
2.增訂違規罰則,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意圖使逾期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增訂刑責,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修正條文第72條之1及第74條之1)
(二)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國程序
修正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得再收容,且重行起算再次收容期間;另增訂再延長收容,以因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遣送之情事。(修正條文第38條之4及第38條之8)
結語:
本次移民法修正幅度甚廣,新法實施後,更能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維護。為因應新法修正施行,本署參酌各界所提建言及通盤檢視現行實務問題,研修相關子法,使各項法令更為周延完善。此外,本署已完備各項配套措施,辦理多場教育訓練,以增進同仁執法專業,持續打造更友善的移民及攬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