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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到初三「出勤工資」應加倍 雇主違規最高可罰100萬元

勞動部規定除夕到初三「出勤工資」應加倍。 圖/翻攝自嘉義縣服務站
勞動部規定除夕到初三「出勤工資」應加倍。 圖/翻攝自嘉義縣服務站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編輯/高銘佐

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部分工時的「時薪制」工作人員,依法仍需加倍發給工資。雇主倘若違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勞動部表示,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高雄市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的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最高可分別裁罰100萬元罰鍰。

提醒民眾,2023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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