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掛牌納管,依照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律施行後「使用中」的微電車在2年內(113年11月29日前)需完成申請牌照手續才可繼續使用道路,逾期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強行上路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電動自行車牌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才能取得牌照,消費者購買車輛前,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至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官網,查詢欲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確屬檢驗合格產品,才能確保使用權益。電動自行車牌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才能取得牌照(圖/翻攝自交通部公路局網站)
家人或親戚朋友有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務必請通知其在113年11月29日前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請車主儘速完成微電車掛牌。相關資訊可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內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內查詢。
請購買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11/30起均須掛車牌才可上路(圖/翻攝自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網站)
另外提醒,為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須年滿14歲才能駕駛,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務必戴上安全帽、最高限速25公里、不可載人、不可酒駕,也不可擅自改裝;另外,如查獲購買未經審驗合格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騎上路,該車將予以沒入,請車主務必多加留意!以免違規受罰。
領用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屬號牌作業規定:[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