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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停留及居留問答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圖 / 翻攝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圖 / 翻攝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中文編輯群

Q:原持停留簽證來台,現想更改為居留簽證該如何辦理?
A:
(一) 如持停留簽證來臺後,取得居留事由,得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88)改辦居留簽證。取得居留簽證30日內,應向本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二) 若所持簽證效期在60日以上,且未經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者,且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各項規定(如依親、應聘、投資或就學)之情形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署各服務站直接申請外僑居留證。居留簽證申請流程圖(圖 / 翻攝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Q:外國人士入台後,如何申請居留延期?轉換雇主之問題?
A:
一、外國人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居留簽證來臺,應於入國後30日內,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
(二)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身分證規格,外僑/外勞相同)。
(三)護照暨居留簽證正本(驗畢發還)。
(四)相關證明文件:視居留目的而定,舉例如下(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1.應聘或投資者:主管機關核准函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在職證明。
2.來臺就學者: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僑生初次申請者,審查其入學通知書。)
3.來臺傳教者:政府立案之宗教團體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書)及邀請函。
4.依親生活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等。
二、外國人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效期60日以上;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來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於各該事實發生30日內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居留證效期屆滿前 3個月內,應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延期申請。
四、轉換雇主之問題請逕洽行政院勞動部或上該部網站查詢相關訊息,(電話:0800-085151;網址:https://www.mol.gov.tw/)。

Q:外國人如何申請停留延期?
A:
(一)申請時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3.本次入境(或境內取得之)簽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4.相關證明文件(詳如下列連結網址)。
(二)注意事項:
1.因故須延長停留,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方得提出申請。
2.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為60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NO EXTENSION)。
3.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延期。
4.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180日。
5.為瞭解申請人延期事由,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補充說明。

Q:國人具有雙重國籍且在臺設有戶籍,持60天簽證(未註記不可延期)之外國護照入境可否辦理停留延期?
A:可辦理延期,但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方可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申辦時應備文件包括申請表1份、護照、停留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Q:外國護照效期將屆,而各國辦理護照時程不一,若欲申辦居留延展時該如何處理?
A:服務站得依各國辦事處收據載明辦理所需日期予以展延。

Q:
外國人之居停留證已逾期,想出境該如何辦理?
A:請攜帶下列證件,至服務站辦理。
(一)填寫逾期居停留外人出境申請書。
(二)繳驗護照及簽證欄、E/D表正反面(入境登記表)影印1份。
(三)7日內出境機票。
(四)繳納罰款。

Q:外籍配偶父母來台探視外僑,如何申辦停留延期?
A:原則上由本人親自向所探外僑居住地之服務站申請。應備文件:
(一)持60日或90日可延期之停留簽證。
(二)護照正、影本。
(三)申請書1份。
(四)親屬關係證明。
(五)委託他人代辦者須附委託書。

Q:逾期居留出國管制期滿後,如欲再入國居留,應如何辦理?
A:申請人出國後,應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居留簽證再入國;或先辦理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改辦居留簽證;取得居留簽證15日內持護照、2吋照片1張、證明文件及規費,至居留地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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