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編輯/高銘佐
報稅季即將到來,為協助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更清楚如何申報所得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8條的規定整理「三大重點」,並提醒外僑在台報稅時,除注意居留天數,還有境內所得認定與提前離境規定等,以免不慎漏稅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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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重點:居留天數
在於稅務居民身分的認定,是依據居留天數來看,外國人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在稅法上就會視為我國稅務居民。因此若居留天數滿183天,報稅規定和台灣人一樣,並於隔年5月辦理去年的綜所稅結算申報,2021年5月便要申報2020年度綜合所得。
- 第二項重點:境內所得認定
外籍人士來台提供勞務,並由台灣企業單位而獲得的報酬,都屬於台灣來源所得,因此不論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都有納稅義務。
此外,如果外籍人士之報酬來源為外商企業單位,且在台灣居留期間未滿90天,可於「租稅協定國」之在台辦事處,出示已繳稅憑證抵扣台灣所得稅申報。因此,海外雇主所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不算是我國境內所得,就不需在台灣被課稅。
不過,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滿90天、未滿183天的情況,並從海外領到的勞務報酬,就必須在台申報所得稅。
- 第三項重點:提前離境規定
居留未滿90天的外籍人士,海外雇主所支付的勞務報酬,不會視為我國所得,所以沒有報稅義務,台灣只針對部分所得就源扣繳,若沒有特殊所得情形就不必特別申報。
此外,外籍人士若在年度中途就離境,且在台灣每月領取之報酬未超過「最低繳稅金額(2萬3800元)」,須在離境前將未繳納的稅金差額,如實申報並繳納才可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