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A: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I、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II、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III、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天數(圖 / 翻攝自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FB)
Q: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可以申請延期?
A: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期限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納稅義務人應就其上一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並不再適用延期申報之規定。 
Q: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結束後,逾期申報但係自動補報之案件,其應加計之利息如何計算?
A: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截止日後始自動辦理補報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其應納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Q:外僑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A: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或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綜合所得稅一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其各區總局詢問電話號碼分別為: 
- 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轉1116、1118
- 高雄國稅局(07)725-6600轉7222-23、7225-2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若工作地點與居留地址不在同一個縣市,可選擇郵寄申報。即先填妥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並將其應納稅款就近向經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後,連同外僑自繳稅額繳款書第2聯直接寄到居留地的國稅局。 
Q: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A: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外僑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如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單位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均應合併填寫一張申報書。 
當外僑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單獨課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