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政策推動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持續在各縣市區域衛生所服務,照顧新住民及其子女健康。
新住民來臺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6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有鑑於產前檢查是為了保護孕婦、胎兒健康及預防孕期與臨產時可能發生的問題,以俾及時發現及時提供妥善之防範或治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此政策,希望能照顧到未能納保的新住民孕婦。
新住民懷孕婦女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每胎補助10次;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妊娠35週至37週前補助1次;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補助2次。新住民懷孕婦女應備齊戶口名簿正本以及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等證明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