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名雇主小李(化名)原聘印尼籍家庭看護工 S 君照顧其父,惟被看護人於113年5月2日往生後,小李未於規定期限內通報及辦理轉換手續,遲至同年10月4日才補辦,期間仍僥倖指派 S 君照顧母親,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構成違法聘僱。
臺北市勞動局指出,被看護人死亡即代表聘僱許可失效,雇主應於3日內通報勞動部,並在收到聘僱許可廢止函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看護工轉換雇主事宜,或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辦理出國手續。轉換期為60日,期間如無新雇主,亦應辦理離境。
勞動局局長王秋冬提醒,轉換及等待期間,原雇主不得再指派該看護工從事任何工作,包括照顧其他親屬。違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王秋冬強調,切勿心存僥倖延用失效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否則將觸法受罰。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338-1600)、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999轉7506、1412、141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