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國內外服務證明是什麼?
A:如果您需上傳國內外服務證明,意指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包括您的姓名、公司名稱、職稱、實際任職起迄日,以及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您可參考範例「服務證明書.pdf」。
請留意,您的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上的公司名稱必須和繳稅證明文件上的公司名稱相同。若您是自由工作者或自營業主,您可自行開立服務證明,說明工作內容、對象與時間。
Q:我要如何符合就業金卡申請之薪資規定?
A:若您欲以薪資的條件做申請,請參考以下說明。
您須提供以下資料。
- ★個人履歷。
- ★國內外服務證明。您需檢附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包括您的姓名、公司名稱、職稱、實際任職起迄日,以及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國內外服務證明的 範本。
若以薪資的條件做申請,須提供個人履歷及國內外服務證明(圖 / 翻攝自台灣就業金卡辦公室網站)
除了上述文件外,您必須提供以下任一項。
- ★請提供最近3年內某一年度之納稅證明,證明平均月薪超過新臺幣16萬(如: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如果是依法免申報所得,或因未達報稅期間而無所得申報資料,請說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如稅務機關官網公示資料、法令規定)後,提供雇主開立的服務證明作為佐證(服務證明應載明工作期間、職務內容及實際已獲得的薪資,服務證明如未載明薪資,應另附薪資單佐證)。
如果您的年薪達到192萬新臺幣,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在此限。如果符合這些條件,您可能有資格申請。
您可以選擇就業金卡申請日的前3年內之任何一年的稅單,勞動力發展署(勞發署)會將您的年度稅單上的金額,除以12個月,並看平均月薪是否至少為16萬新臺幣。
有關匯率計算,薪資以外幣計價者,勞發署係以審核當日或外國人受聘僱期間之現金買入匯率核算是否已達新臺幣16萬元,並以臺灣銀行之現金買入匯率為採認原則。欲查詢匯率,請參考臺灣銀行的歷史 匯率。
此外,月薪16萬新臺幣是指「稅前」薪資。您的銀行帳戶、加密貨幣、股票,基金等財產收入不能作為證明。
如果您的年薪調整到符合平均月薪16萬的規定,但報稅時間還沒到,無法提供稅單,您可以提供以下全部文件以資佐證:
- 薪資未達16萬之最近一年稅單。
- 公司出具的調薪說明書。
- 公司出具的年度薪資單。
-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聘僱契約的就職日至少在申請金卡後1個月)。您的工作需在中華民國境內,臺灣公司和在臺的跨國公司皆可。
Q:我的專業服務/獨資經營/股息收入是否計入申請金卡的薪水要求?
A:不能,薪金資格條件是指薪水而不是收入。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證明文件可提供以下其中之一:
- ★一年的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即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 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
-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Q:如果我持有居留證並申請就業金卡,我需要提交什麼文件?
A:您在申辦就業金卡時,請填寫原居留之統一證號,後續移民署在核准金卡案件時,系統會自動註銷原居留證。
Q:我的文件需要經外館驗證嗎?
A:若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先取得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學術研究工作,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 ★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本標準第五條之一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雇主依本標準第五條之一規定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須驗證。
相關文件驗證規定請參考此 連結 。
若由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相關規定請參考此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