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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臺陪孩子長大!」 移民署助離婚新住民合法居臺

「想在臺陪孩子長大!」 移民署助離婚新住民合法居臺

越南籍的陳女士在20年前與臺灣配偶宋男離婚後,雖取得3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卻疏未辦理居留延期,以至失去在臺居留權利。去年宋男驟逝,眼看3名在臺子女頓失依靠,陳女卻僅能依規飛來臺灣短暫停留就得再次出國。移民署彰化服務站訪查得知陳女困境後,立即全力專案協處其居留事宜,在13日陳女取得居留證,展露笑容並表示,終於得以一家團聚,安心在臺陪孩子長大了。

陳女的長子及長女表示,爸爸過世時未留下房子等財產,現只能租屋居住,兄妹倆又沒有經濟來源,是低收入戶,所有生活開銷只能依賴媽媽之前的儲蓄及田中家扶中心、慈濟基金會等慈善團體的社會福利補助,生活已經非常吃緊,恐無法再負擔媽媽往返臺越的機票費用,還好有移民署能伸出援手,協助媽媽在臺居留,不僅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更重要的是,媽媽可以在身邊照顧他們,感覺真好。

彰化縣服務站主任林弘志呼籲曾在我國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如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先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移民署會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盡力協助,以保障其家庭團聚權;另外,大陸配偶離婚後留臺規定,亦從108年10月8日起鬆綁,若有需要的新住民可多加留意並請求移民署協助。

移民署彰化縣服務站協助越籍陳女士取得在台居留權,讓她得以留台陪著孩子長大。(照片來源:移民署彰化縣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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