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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稅務:綜合所得稅相關問答(II)

如有任何國稅疑難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圖/翻攝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
如有任何國稅疑難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圖/翻攝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中文編輯群

Q:配偶是新住民,已結婚多年,每年皆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5月申報期間查詢所得,為何帶不出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應如何辦理?

A:
現行5月份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配偶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將無法憑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直接帶出新住民配偶資料;必須另以新住民配偶居留證辦理查詢後合併申報。

Q:我是新住民,為何收到先生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沒有我的資料?應如何辦理?

A:
現行稅額試算通知書只會出現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的資料,如要合併申報,必須另以人工、二維或網路方式重行填寫(登打)相關資料後辦理申報。

Q:如果與配偶有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因素分居,導致合併申報及計算困難,應如何辦理?

A:
只要提出分居達半年以上向法院聲請之法院裁定書,或家暴保護令等法院證明影本,申報時填報「分居」,就可以分開計算稅額,即比照單身者可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只要提出法院裁定書,或家暴保護令等法院證明影本,申報時填報「分居」,就可以分開計算稅額(圖/翻攝自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FB)

Q:新住民的父母及小孩於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報扣除嗎?

A:
新住民的父母及小孩於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需檢附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帳單及支付憑證、證明醫院組織之文件),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Q:新住民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於5月申報期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申報有應退稅款可以直接退還給新住民而非配偶(納稅義務人)嗎?

A:
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退稅方式選擇利用存款帳戶退稅,並填妥存款人及其帳戶資料(可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或在外商銀行所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於退稅日
直接將應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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