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文化部祭出紓困方案,首開放自1月15日起受到衝擊影響的的藝文事業申請,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250萬元。
文化部公告《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受疫情影響且於台灣經營或從事「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電影映演、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的事業,以及具我國國籍、受疫情衝擊導致承攬契約或其他相類似契約受影響的自然人,均可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紓困。
文化部說明,紓困措施包括減輕營運衝擊補助、貸款利息補貼及文化部所屬文化場館租金及規費補貼等。其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包括「減輕營運困難補助」、「因應提升補助」兩項補助,申請者可個別或合併提出兩項補助申請。
「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可包括因疫情造成衝擊所衍生之人員薪酬、展演映活動取消或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及設備租金等營運費用之補助。第二項「因應提升補助」,文化藝術事業可對疫情衝擊提出因應措施,或於遭受疫情衝擊期間為提升未來營運能力,規劃各項研發創新、人才培育、製作排練、技術提升、數位行銷等計畫,亦可申請補助。
為解決藝文產業及藝文工作者燃眉之急、加速撥款時程,第一次「減輕營運困難補助」,將先受理1月15日至3月31日受衝擊的情形;而「因應提升補助」,則可合併提出,但執行不受此期間限制。
申請者為藝文事業者,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250萬元;申請者為本辦法所定義之自然人者,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6萬元。
此外,本辦法亦明定貸款利息補貼機制,藝文產業已納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之紓困貸款方案。藝文事業申請貸款過程中若有困難,文化部與文策院亦將提供諮詢協助。
依據「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各家事業得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及營運資金和振興資金貸款,亦將由經濟部提供銀行貸款利息補貼,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詳細貸款利息補貼方案包括:
1.舊有貸款展延: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償還期限獲銀行同意展延且減免利息者,由經濟部最高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1.06%)補貼各家銀行利息,補貼期間最長1年,每家事業貸款之利息補貼上限22萬元。
2.營運資金貸款(例如薪資、租金):依該辦法獲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者,信保基金將提供10成信用保證並免收保證手續費,經濟部並將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2.095%)計算,每家事業利息補貼上限5萬5,000元,但貸款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
3.振興資金貸款:依該辦法獲經濟部振興資金貸款者,由信保基金提供8至9成信用保證並免收保證手續費,經濟部並將補貼貸款利息,利息補貼期限最長1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存機動利率(1.095%)計算,每家事業補貼上限22萬元。
至於依「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獲同意貸款,但未符合其利息補貼資格而未獲利息補貼者,文化部將同步委託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其貸款利息補貼。前述利息補貼事項,相關作業須知將另行公告。
此外,有辦理稅籍登記之非營利藝文團體,若有資金週轉需求,文化部亦可協助轉介經濟部與信保基金之「中小企業千億保專案」,提供信用貸款,貸款額度最高600萬元,一百萬元內提供9.5成信用保證,一百萬元以上提供8成信用保證。
文化部本次共投入15億元進行藝文產業之紓困及振興,其中8億元編列於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包括紓困經費4億元、振興經費4億元;本部另在不排擠原有年度補助經費前提下,從本部公共建設計畫中移出可延後進行之工程經費,報請行政院核定轉為「移緩濟急」預算共7億元,亦作為紓困補助。因此,特別預算加計移緩濟急預算共計15億元,其中作為短期藝文紓困之用可達11億元,後續振興措施投入4億元。
後續振興措施4億元中,3億元為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振興抵用券適用範圍之經費,待疫情趨緩後,藝文產業將納入由經濟部規劃之振興抵用券方案,可於全國之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藝文展演預購票券、書店、唱片行、電影院等使用,不限旅宿地、不限於商圈夜市,全國藝文場所都適用,且3億元預算將全數將用於藝文消費之抵用。
此外,文化部另將再策辦其他藝文產業振興措施,包括「促進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提振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活絡電影映演、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推展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鼓勵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等,預計共將投入1億元,本部亦將結合年度計畫支持疫情期間民間所提因應提升計畫,為後續振興預做準備,以擴大振興效益。
新聞來源:台灣英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