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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與新住民需申請工作證     避免吃上75萬罰鍰

聘僱外國人與新住民需申請工作證     避免吃上75萬罰鍰

外籍學生不諳法令規定,在台就讀期間常會利用課餘或假日打工賺取生活費。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籍學生打工前應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證,未取得工作證或工作證逾期未更新即偷跑打工,一旦被查獲,除面臨最低3萬元罰鍰,畢業後將面臨強制遣返管制且3年不得來台工作。

為協助外籍學生瞭解相關就業法令規定,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日前與逢甲大學合作,進入校園加強提醒海青班學生們,應留意在台工讀注意事項與相關勞動權益。

勞工局長吳威志也提醒,有意聘僱外籍學生的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因此在聘僱前,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工作許可證,詳予查證並留意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其合法身分就直接聘僱。

假如雇主聘僱未持有效期限內工作證的外籍學生工作,經查獲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外籍學生無工作證在台打工恐面臨3萬罰鍰 中市府前往校園廣為宣傳(圖/ 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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