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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外籍配偶及新生兒問答

外籍配偶相關問答(圖 / 翻攝自「移民署」臉書)
外籍配偶相關問答(圖 / 翻攝自「移民署」臉書)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中文編輯群

Q:外籍配偶結婚來台後,請問要多少年才能取得國籍?
A:外籍配偶取得國籍整個流程至少4年。外籍配偶結婚來台後,申請取得國籍的流程(圖 / 翻攝自我的E化政府)


Q:外籍配偶生下子女後,取得國籍的年限會縮短嗎?
A:不會。

Q: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後,多久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A:如為外籍配偶自領有外僑居留證,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即可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詳情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市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手機改撥 02-4128-678)

Q:外籍配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如何辦理出國?
A:外籍配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須先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於居留期間欲出國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我國護照,再搭配臺灣地區居留證(內含多次入國許可證)出國。


Q:外籍配偶因家暴案件,是否可以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
A:原則上,外籍配偶如不幸遭遇家暴案件,依案情可能有進行相關訴訟需要,如居留效期即將屆滿,由居留地服務站就個案查證屬實(參考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及社會局之意見),可受理其申請居留延期,每次以1至3個月效期為限。


Q: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A: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Q: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可否繼續居留?
A: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如因依親對象,得准予繼續居留。可向居(停)留地服務站申請,注意事項如下述:
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惟如發現有違法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


Q:想請教有關外籍配偶持有永久居留證 (最少須在台灣停留183天 背面有寫) 已在台時間超過7年,但未申請歸化喪失國籍也未申請身分證,如果離婚的話會是否只能待在台灣15天,或是會被遣返回其原本國家?還是可以一直在台灣居留。
A:依現行法令規定,僅有對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因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未有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證者,因與國人配偶離婚,而須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永久居留證之法令規定,故已取得永久居留之離婚外配無需於10日返回其原屬國。


Q:在臺出生之外籍新生兒(含外籍移工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
A:(一)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持新生兒之出生證明、2吋照片1張、父或母之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及證件規費至居留地之本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俟取得護照後,再辦理護照號碼異動登記。
(二)新生兒取得外僑居留證可申請健康保險,相關資訊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0-598。
 (三)另依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之「國籍法」規定,89年2月9日以後在臺出生之新生兒,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該新生兒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不得辦理外僑居留證。新生兒取得外僑居留證可申請健康保險(圖 / 翻攝自健保署臉書粉絲專頁)


Q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懷孕生子,小孩之生父(此外籍移工之配偶)亦同時在台工作(移工);其子是否能依親父親辦理居留?
A: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故外籍移工在臺出生之子女可申請外僑居留證,如係依親母親,須檢具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如係依親父親,須檢具父母雙方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結婚證明及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方得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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