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民眾接種新冠疫苗意願,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而根據勞動部防疫相關勞動權益相關問答,《新住民全球新聞網》帶領讀者一次瞭解。
- 勞工「疫苗接種假」相關問答:
第一問:適用對象?
答:勞工或公務人員(公私部門一體適用)。
第二問:給假區間?
答: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接種後有不良反應情形),均可申請疫苗接種假。
第三問:給假證明?
答:接種完畢後,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即可,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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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疫苗接種假」相關問答一次看。 圖/翻攝自《聯合報》
第四問:權益保障事項?
答:(1)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2)另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3)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第五問: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如持續不適,如何請假?
答:(1)接種後如果不適症狀持續未改善,應儘速就醫、釐清病因,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指示通報。(2)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如因不適症狀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
第六問: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接種疫苗後,始得提供勞務?
答: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流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就國人施打疫苗及相關行業恢復營運等制定政策及指引,例如指揮中心7月14日訂定「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明定「服務條件」為整體工作人員疫苗施打率達8成,方可提供服務;未接種疫苗、接種第一劑疫苗未滿14日者,服務前應自費提供3日內SARS-CoV-2抗原快篩陰性證明,於三級警戒期間須配合每週自費提供抗原快篩陰性證明等。
因此,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接種疫苗,應配合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辦理。如指揮中心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明定須接種疫苗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施打而拒絕其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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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圖/勞動部提供
指揮中心強調,疫苗接種假是給予勞工或公務人員接種疫苗或產生不良反應時請假多一種選項,雇主或機關不能對受僱者或公務人員有任何不利之處分或對待。相關資訊勞工請洽詢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