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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聘僱期限屆滿 雇主不用辦離境

移工聘僱期限屆滿,雇主不用辦離境。 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移工聘僱期限屆滿,雇主不用辦離境。 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編輯/高銘佐

為簡政便民,凡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出國,或因聘僱關係提前終止並經地方政府辦理解約驗證後出國,勞動部會在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雇主離境備查函,雇主未來無須在移工出國後辦理離境備查作業。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30日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但移工如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出國,或與雇主提前終止聘僱關係並經地方政府驗證出國,則無須辦理。將由勞動部勾稽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離境備查函給雇主。

勞動部表示,雇主目前可自行登入「移工動態查詢系統」的主動離境備查查詢平臺,輸入移工的護照號碼等資訊,就可查詢該名移工的離境備查函號。

另,移工如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致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出國,雇主仍應在移工解除隔離日後,安排最近日期的班機,使移工出國,並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等相關文件,辦理移工離境備查作業。以上相關法令資訊,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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