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進入倒數階段,依照選罷法規章,自109年1月1日零時起至1月11日下午4時止,不得透過任何方式,發布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民調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另外,投票日當天零時起,也不得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或政黨助選及宣傳,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特別呼籲政黨、候選人、民調機構、所有媒體及民眾,都應該遵守選罷法的規定,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