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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春節期間出勤上班 提醒雇主應依法給薪

勞工春節上班「出勤工資」雇主應依法給薪。 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勞工春節上班「出勤工資」雇主應依法給薪。 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新住民全球新聞網】編輯/高銘佐

春節將至,內政部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包括農曆除夕、初一、初三。如勞雇雙方原約定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應給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國定假日如遇勞工法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日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給予加倍。

台中市勞工局指出,民間企業若想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休息日和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若民間企業出勤模式,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原約定工作日(1月20日、27日)分別和原約定休息日(1月7日、2月4日)對調;至於除夕1月21日、大年初一1月22日,由於適逢原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26日。

台中市工局長張大春提醒,現行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的必要,可依照勞動部日前放寬的解釋,和勞工直接達成調整合意,即可實施;不論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均適用上開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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