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減少移工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同時讓國內醫院能隨時處於整備狀態防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日前宣布,對於109年5月31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移工定期健康檢查的期限,得延長3個月辦理完成。
勞動部表示,依據衛福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於入國後3日,與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帶往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未依期限為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移工招募及聘僱許可。
因應國內防疫措施,於109年5月31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定期健檢的移工,得延長3個月完成健檢,舉例而言原應於109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健檢者,得延後至109年8月31日前完成。另外,勞動部重申,先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移工如經中國大陸、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轉機入境臺灣者,應於居家檢疫14日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入國3日健檢,但是如果非屬上開情形,考量移工母國健檢品質及疾病潛伏期,仍應依現行規定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