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重返職場,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健保費補助,讓勞工能安心尋職與提升技能。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若勞工因公司關廠、歇業或破產等非自願離職,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符合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者,並具備工作意願及能力,自求職登記起14天內若無法安排工作或訓練,可申請最長6個月的失業給付,45歲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者,最長可領9個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圖/翻攝自勞動保險司FB)
失業給付標準為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若失業勞工需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每扶養一人可加給10%,最高20%。若勞工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也可申請最長6個月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標準與失業給付相同。給付金額及時間(圖/翻攝自勞動保險司FB)
此外,如失業之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可按實際參訓起迄時間,申請最長6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標準與失業給付相同。依112年統計,失業給付共核付39萬2千餘件,金額共98億6千萬餘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共核付2萬3千餘件,金額共5億6千萬餘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失業勞工及其眷屬的醫療權益,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勞保局會按月補助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其參加健保自付部分的健保費(不包含補充保險費)。本項給付係勞保局主動傳送資料至健保署,由該署向勞保局請款及核銷,失業勞工無須另行申請。依112年統計,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補助共核付56萬1千餘件,金額共4億6千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