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已生效,根據修正條文內容,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的等待期縮短為三個月,家庭看護工雇主等待期則縮短為一個月,若家庭看護工與雇主達成共識,經勞動部廢止聘雇許可後,超過一個月仍未找到新雇主,雇主則可以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根據勞動部的說明,自112年5月12日起,若聘僱移工行蹤不明,雇主必須按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和警察機關,產業雇主可在移工行蹤不明的發生日滿三個月後,依法規申請遞補新移工。
就業服務法第58條內容簡章。圖/勞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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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則可以在移工行蹤不明的發生日滿一個月後,按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如果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達成共識並決定轉換雇主,而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後,超過一個月仍未找到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在廢止聘僱許可函發出後滿一個月後,也可以申請遞補新移工,而符合申請資格的雇主,最晚得在申請遞補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根據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雇主遞補看護工等待時間減少。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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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要提醒聘雇主,如果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尚未出國、或接聘新的雇主前,外籍移工的生活以及安排移工依照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然需要負擔。
若是沒有依照辦理手續安排移工依照期限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以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請雇主們多加注意並遵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