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基於減少人員移動風險,同時考量人員防疫管理需求並衡諸人道精神,陸委會經相關機關會商並提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目前以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投資經營管理、駐點服務、團聚及短期探親等6類事由,已經在臺停留的中國大陸人士,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中國人民持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含陪同人員)、投資經營管理(含陪同人員)、駐點服務、團聚及短期探親等6類事由,自109年2月12日起,如依現行規定已不得延期停留者,在原停留期限屆滿前,可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專案延期,逐次核給15天,每次費用新臺幣300元。
移民署說明,如持『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含陪同人員)、投資經營管理(含陪同人員)、駐點服務事由』者,應備延期申請書、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中國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驗正本、收影本)、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若持『團聚、短期探親事由』者,延期申請書、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中國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驗正本、收影本)、具結書(需由保證人及申請人親自簽名,並提供隨時可聯繫之電話)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