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移工人數全國第二高,其勞動力是產業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外國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僱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勞工局提到,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外國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另外,如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的次日起7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補充健康檢查。
勞工局說明,雇主如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則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可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