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於新竹市的一名新住民婦女因喪偶至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死亡登記,再前往銀行辦理子女繼承,卻遭銀行以「無法判定未成年子女目前行使親權者」為由退件,要求她返回戶所申請加註「單方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登記。戶所人員當下主動協助與銀行溝通,說明依據民法規定無須加註登記,才讓這名新住民婦女得以順利完成手續。
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邇來屢有金融機構或保險業務單位,遇未成年人因無法判定親權為何人,要求當事人返回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單方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惟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因此,真真的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死亡,當然由真真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並不須另行辦理未成年子女親權登記。
銀行行員則反應,過去曾見戶籍資料上有記載原行使親權人死亡改由另一方行使之記事資料,要求比照辦理。對此,東區戶政事務所澄清,依據內政部105年函釋,上列戶籍記事資料是針對「父母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時」,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戶所通知生存之他方辦理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情況。
民政處表示,針對上述情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已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如遇當事人因配偶死亡,持憑詳載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辦理其未成年子女繼承事宜時,不須要求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避免民眾奔波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