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新住民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國外的父母可列報為受扶養人嗎?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A:
(I)申報所得稅方式:
i.新住民已領有本國國民身分證者: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的事實,並根據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的結算稅額,在申報前自行繳納。
ii.僅持有居留證者:
★新住民當年度居住未滿183天:
扣繳義務人將協助新住民辦理非居住者就源扣繳,免辦理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新住民也可以國內居住者配偶身分,與國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住民當年度居住已滿183天:
申報方式同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方式,因為持有居留證,可選擇新住民作為外僑納稅義務人,國人當配偶申報外僑綜合所得稅;或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新住民以國內居住者配偶身分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
(II) 新住民之父母是否可列報受扶養人,及應檢附文件:
i.新住民之國外父母如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列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ii.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直系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戶籍證明)。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未滿60歲者,另備無謀生能力證明(如: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先確定能否報扶養(圖/翻攝自財政部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