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昨(28)日晚報蘋果日報網刊載外籍漁工血汗漁場系列報導,漁業署澄清,報導中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李麗華秘書長指出,有漁船將船上死亡船員大體簡單包裹丟入海中乙節,據了解大陸漁船曾發生類似案件經媒體批露。而我國籍漁船如遇有船員在船上死亡,會將大體先行保存,並透過緊急救難通報系統通報附近港口國,待漁船進港後由港口國司法單位勘驗確定船員死因,並未聽聞有將船員大體丟入海中的情形。
就維護外籍船員權益部分,漁業署說明,農委會於106年1月20日發布實施「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已將境外僱佣外籍船員之基本工資、工時、保險等基本工作權益納入規範,並要求船主需依定型化契約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以保障船員權益。另該辦法108年3月20日修正,規定於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時,須將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並應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全程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以利外籍船員在登上我國漁船前清楚知道要到我國漁船上工作,並了解我國政府給予之基本權益保障。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漁業署已透過在國內、外港口轉載卸魚或公海登檢時以問卷訪查船員方式,瞭解外籍船員在船上的生活、工作條件及福利待遇等情況,倘有疑似違法跡證,均專案進行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裁處或移送法辦。另為加強仲介機構的管理,漁業署已建立仲介機構之許可制度、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已公布在漁業署網站。
有關權宜船上船員權益問題,漁業署表示,權宜船管轄權歸屬於船籍國,船上船員之權益保障、勞資爭議等,都應由船籍國依其法令來處理;但針對人權保障不良的國家,是否要限制我國人投資經營該國漁船,漁業署正在審慎評估中。至於防疫期間權宜船進入我國港口後,其外籍船員返鄉問題,漁業署已於109年6月15日訂定「我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FOC)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隨FOC漁船進港之外籍船員欲下船離境者,可依該措施規定進行14天居家檢疫後,搭機離境。
漁業署最後表示,人權團體的指控事項經常未提供疑似違規確切之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是否確實發生在我國漁船上也無定論,調查難度相當高,漁業署也再次呼籲人權團體指控我國漁船有違法行為時,應提供明確之事證,以加速政府調查進度,漁業署必定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辦理。
訊息來源: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