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准,台灣於1966年3月31日簽署,此公約於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範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承諾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以打擊導致種族歧視之偏見,並增進國家間、種族或民族團體間的諒解。
台灣在 2013年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會議決議,請內政部落實推動本公約,確認我國於退出聯合國之前已簽署、批准,此一公約已屬條約,具國內法效力。
在2018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3次委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積極辦理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等事宜,積極保障受歧視者之權利。
在2020年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訂之推動計畫,並成立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於其下設置「消除種族歧視推動小組」。推動方式包括法規檢視作業、辦理教育訓練、撰寫國家報告、共同宣導等。
《ICERD》是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也是我國唯一於退出聯合國以前就完成簽署、批准及存放手續的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2022年臺灣發表ICERD首次國家報告,共有34個關心本議題的民間團體及人權組織參與,內政部也將相關資訊都整理納入首次國家報告中,使這份報告更加完整,同時也展現政府積極落實推動《ICERD》的各項政策及努力。
ICERD國家報告以多元文化為核心,從推動「原住民族歷史及轉型正義」、「少數族群語文、文化復振」,以及「生活適應等基本人權維護」3大主軸架構,分別由法規、組織、政策、教育及宣導等各個層面,檢視政府是否達成ICERD國家報告「落實種族平等及消除種族歧視」的宗旨。
此外,ICERD也從受保護的主體對象,檢視政府對於各種族、族群積極推動的平權措施,對象包括原住民族、客家族群、蒙藏族、新住民、移工及其他非公民等,並分別說明對於各種族、族群的不同任務目標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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